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清寒獎學金實施辦法
99.05.03訂定
110.04.08修訂
一、為獎勵祭典區清寒及優秀學生,由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捐贈,特設「新竹縣褒忠義民廟清寒獎學金」,並訂定本辦法。
二、發放對象:籍設義民廟各祭典區之國中小學,由學校推薦之。
三、發放金額:國中每名新台幣5仟元整;國小每名新台幣3仟元整另頒獎狀乙紙。
四、申請及發放方式:本法人於每年4月函文祭典區各國中小學,由各校推薦畢業學年學生1人送本法人核准後,由祭典區代表人送交學校代發。
五、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