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
第二條

本法人以資助文教事業及管理本法人所屬動產、不動產為目的,辦理下列業務:
一、興辦及督導私立義民高級中學及獎勵教育事業。
二、管理經營本法人所屬動產、不動產。
三、其他有關社會公益及教育事業之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本法人之財產以寺廟褒忠亭原有之土地及地上房屋變名本法人者及其他有志者捐獻之財物為基本財產。
本財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貳拾肆億柒仟貳佰伍拾柒萬貳仟捌佰貳拾肆元正。

第四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灣省新竹縣新埔鎮義民路三段360號。

第五條

本法人設董事及監察人如下:
一、董事二十七人。
二、監察人九人。
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之三分之一。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改選下屆董事、監察人。新舊任董事、監察人,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其總人數五分之一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五條之一

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產生依褒忠亭義民廟(以下簡稱本廟)之傳統慣例就本廟十五祭典區及本廟施主林先坤公、劉朝珍公、戴元玖公派下後裔產生之代表選定。

前項所稱之代表,其選舉方式及名額,依「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褒忠亭」所訂定之「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褒忠亭祭典區及施主代表選舉規約」辦理,修正時亦同。   
第六條 本法人設常務董事九人,由北、中、南區各區董事分別選出三人,連選得連任。

常務董事因故出缺時,由原選出之各區董事選出,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於九位常務董事中票選一位具備「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褒忠亭」一任(含)以上之董事資歷擔任之。
董事長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乙次。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並綜理本法人日常業務。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七條

本法人之監察人九人,由北、中、南區分別選出三人,並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常務監察人負責召開監察人會議並執行監察人會議決議事項。
常務監察人因故出缺時,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一人送主管機關核備繼任,其  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八條

本法人之監察人以監察本法人之財產收支及董事會執行業務情況為任務。

第九條 本法人董事、監察人、顧問均為無給職。但為本法人公出時得酌支膳、宿、車馬旅費。
第九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董事、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或赦免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本法人董事、監察人任期內如有涉嫌背信及侵害本法人權益者,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停權,並報請檢調機關偵辦。

第十條 本法人依業務上之需要得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秘書長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本法人一切事務。其任免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待遇亦由董事會決議之。
第十一條 本法人董事會因業務上需要得聘請德高望重,樂善好施及對本廟有特殊貢獻人士或學者專家為顧問。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二條

本法人董事會每年季(三、六、九、十二月)召開常會一次,如有重大事務時由董事長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次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決議事項屬第十四條之一各款規定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三條 本法人監察人會議每季開會一次,由常務監察人召集主持之。
第十四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ㄧ、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三、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四、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六、不動產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擬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五條 董事會議應作成紀錄由主席及公推紀錄簽署人三人簽署為憑。監察人會議應作成記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主席因故未簽名或蓋章時,則由出席監察人一人簽名或蓋章為憑。
第十六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收益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在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外之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本法人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 本法人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一年度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經董事會通過後連同監察人監察報告書,於每年五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八條 本法人永久成立。如因特殊原因由董事會決議解散或依法解散時,其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依相關法令處理之。
第十九條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四月八日修訂,經董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新竹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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