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第一條 |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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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法人以資助文教事業及管理本法人所屬動產、不動產為目的,辦理下列業務: |
第三條 |
本法人之財產以寺廟褒忠亭原有之土地及地上房屋變名本法人者及其他有志者捐獻之財物為基本財產。 |
第四條 |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灣省新竹縣新埔鎮義民路三段360號。 |
第五條 |
本法人設董事及監察人如下: |
第五條之一 |
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產生依褒忠亭義民廟(以下簡稱本廟)之傳統慣例就本廟十五祭典區及本廟施主林先坤公、劉朝珍公、戴元玖公派下後裔產生之代表選定。 前項所稱之代表,其選舉方式及名額,依「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褒忠亭」所訂定之「財團法人臺灣省新竹縣褒忠亭祭典區及施主代表選舉規約」辦理,修正時亦同。 |
第六條 |
本法人設常務董事九人,由北、中、南區各區董事分別選出三人,連選得連任。
常務董事因故出缺時,由原選出之各區董事選出,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
第七條 |
本法人之監察人九人,由北、中、南區分別選出三人,並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
第八條 | 本法人之監察人以監察本法人之財產收支及董事會執行業務情況為任務。 |
第九條 | 本法人董事、監察人、顧問均為無給職。但為本法人公出時得酌支膳、宿、車馬旅費。 |
第九條之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董事、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
第十條 | 本法人依業務上之需要得設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秘書長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本法人一切事務。其任免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待遇亦由董事會決議之。 |
第十一條 | 本法人董事會因業務上需要得聘請德高望重,樂善好施及對本廟有特殊貢獻人士或學者專家為顧問。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十二條 |
本法人董事會每年季(三、六、九、十二月)召開常會一次,如有重大事務時由董事長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會。 |
第十三條 | 本法人監察人會議每季開會一次,由常務監察人召集主持之。 |
第十四條 |
董事會職權如下: ㄧ、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三、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四、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六、不動產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擬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第十五條 | 董事會議應作成紀錄由主席及公推紀錄簽署人三人簽署為憑。監察人會議應作成記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主席因故未簽名或蓋章時,則由出席監察人一人簽名或蓋章為憑。 |
第十六條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收益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
第十七條 |
本法人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一年度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經董事會通過後連同監察人監察報告書,於每年五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八條 | 本法人永久成立。如因特殊原因由董事會決議解散或依法解散時,其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依相關法令處理之。 |
第十九條 |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四月八日修訂,經董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新竹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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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捐助章程.doc |